1支派之業如左、但所得者在北界、自東至西、由希得倫至哈末、哈撒以喃、北向大馬色之界、
2亞設所得者、在但之南、其界自東至西、
3納大利所得者、在亞設之南、其界自東至西、
4馬拿西所得者、在納大利之南、其界自東至西、
5以法蓮所得者、在馬拿西之南、其界自東至西、
6流便所得者、在以法蓮之南、其界自東至西、
7猶大所得者在流便之南、其界自東至西、
8在猶大之南、自東至西、為獻地、長二萬五千杖、廣如他區聖所在其中、
9所獻耶和華之地、必長二萬五千杖、廣一萬杖、
10祭司所得之聖地、自南至北、二萬五千杖、自東至西、一萬杖、耶和華之聖所在其中、
11昔以色列族及利未人背我、惟撒督子孫、咸為祭司、不背乎我、潔身而守我室、故得此地、
12所獻之地、附利未界者、必歸祭司、為至聖之域、
13祭司之地、相向之所、其地利未人得之、長二萬五千杖、廣一萬杖、
14此區獻於耶和華、為聖地、利未人不可鬻之、又不可易之、其土產之初實、不可歸於他人、
15利未人得地二萬五千杖、附其地者又有一區、廣五千杖、可為俗地、建邑搆廬於其中、
16其量如左、東西南北、方四千五百杖、
17邑郊四周、廣二百五十杖、
18附聖區之餘地、東西各一萬杖、其土所產、以供邑中役事之人、
19邑中役事者、必自以色列眾支派中簡之、
20所獻之地、與邑地共計之、四方得二萬五千杖、
21聖地與邑地、二萬五千杖、中有聖室、東西更有餘地、皆為王畿、
22自猶大界至便雅憫界、為利未人業、與建邑之地、其東西之地為王畿、
23其餘支派所得如左、聖地南、自東至西、為便雅憫之地、
24便雅憫之南、自東至西、為西面之地、
25西面之南、自東至西、為以薩迦之地、
26以薩迦之南自東至西、為西布倫之地、
27西布倫之南、自東至西、為伽得之地、
28伽得之界、在南方、自大馬至迦鐵之米利巴水、至大海、
29主耶和華曰、此乃以色列地、爾當掣籤、分與諸支派為業、
30邑之北方、四千五百杖、
31邑門循以色列支派之名、北向有三門、曰流便、曰猶大、曰利未、
32邑之東方、四千五百杖、亦有三門。曰約瑟、曰便雅憫、曰但、
33邑之南方、四千五百杖、有三門、曰西面、曰以薩迦、曰西布倫、
34邑之西方、四千五百杖、有三門、曰伽得、曰亞設、曰納大利、
35邑之四周、一萬八千杖、是日以後、邑名曰耶和華駐蹕之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