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ehemiah 10
1 我儕因此諸事、立盟約、書於册、我之牧伯、利未人、祭司、皆鈐名、
2 鈐名者乃哈迦利子方伯尼希米與西底家、
3 西萊雅、亞撒利雅、耶利米、
4 巴述、亞瑪利、瑪基雅、
5 哈突、示巴尼、瑪鹿、
6 哈琳、米利末、俄巴底、
7 但以理、近頓、巴錄、
8 米書蘭、亞比雅、米雅民、
9 瑪賽雅、壁該、示瑪雅、以上皆祭司、
10 又有利未人、即亞撒尼子耶書亞、希拿達裔、賓內、甲篾、
11 又有其族兄弟示巴尼、何第雅、基利他、毘萊雅、哈難、
12 米加、利合、哈沙比、
13 撒古珥、示利比、示巴尼、
14 何第雅、巴尼、比尼努、
15 又有民之牧伯、即巴錄、巴哈摩押、以攔、薩土、巴尼、
16 布尼、押甲、比拜、
17 亞多尼雅、比革瓦伊、亞丁、
18 亞特、希西家、押朔、
19 何第雅、哈順、比賽、
20 哈拉、亞拿突、尼拜、
21 抹比押、米書蘭、希悉、
22 米示薩別、撒督、押杜亞、
23 毘拉提、哈難、亞奈雅、
24 何西、哈拿尼雅、哈述、
25 哈羅黑、毘利哈、朔百、
26 利宏、哈沙拿、瑪西雅、
27 亞希雅、哈難、亞難、
28 瑪鹿、哈琳、巴拿、
29 其餘之民、祭司、利未人、守門者、謳歌者、殿役、及凡與異邦人絕交從天主律法者、並其妻其子女、凡有知識能明者、
30 皆從貴顯之同族、發誓立盟、必遵天主僕摩西所傳天主之律法、謹守遵行我主耶和華之一切誡命、律例、法度、
31 不以我女嫁異邦人、不為我子娶異邦人之女、
32 安息日、或聖日、異邦人若攜貨財食物售於我儕、我儕必不購之、每至七年、必休息、不耕不獲、不向負我債者索償、
33 我儕亦為己定例、每歲人各輸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、供我天主殿中之需、
34 以備陳設餅、恆獻之素祭、恆獻之火焚祭、安息日、朔日、節期、所獻之祭、及所需別類之聖物、為以色列人所獻之贖罪祭、與凡我天主殿中所需者、
35 我祭司、利未人、及民眾掣籤、每年何族於何時獻柴至我天主殿中、以燔於主我天主之祭臺上、循律法所載者、
36 我儕又誓、每歲必以我田初登之土產、及各樹初實之果、奉於主殿、
37 又循律法書所載者、將我初胎之男子、與首生之牲畜、及首生之牛羊、奉於我天主殿、給在我天主殿中供役事之祭司、
38 又將新麥之屑、舉獻之禮物、各樹之果、並酒與油、攜於祭司、儲於我天主殿藏物之房中、又於我耕田各處、處原文作邑將我田所產、為利未人取其什一、使利未人得所當得之什一、
39 利未人得此什一時、祭司亞倫子孫中當有一人在側、利未人自所得什一中、復取其什一、獻於我天主殿、納於府庫、
40 以色列人及利未人、當以所獻之榖、酒、油、運於藏聖所器皿之房、即供役之祭司、守門者、謳歌者、所居之處、如是、我儕不致遺棄我天主之殿、